碳匯申請

申請辦法簡介

環境部依據2023年公布施行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第1款及第4款,於2023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作為推動自願減量專案的法源依據。

  • 管理辦法第3條即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為取得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應自行或共同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檢具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公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之專案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經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於執行完成提出監測報告及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具實際減量成效後取得減量額度。」
  • 管理辦法4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註冊:
    一、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二)基線計算方法。(三)外加性分析。(四)減量計算說明。(五)監測方法。(六)專案活動期程。(七)環境衝擊分析。(八)公眾意見。
    二、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四、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管理辦法7: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依專案類型於申請註冊階段選擇展延型或固定型,於通過註冊後始得起算,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移除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十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
    (一)展延型:以五年為限,最多得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五年為限。
    (二)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 環境部現已公告「森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竹林經營碳匯專案活動」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改進農業土地管理方法學」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等,仍待審查完備後才能施行。

  • 環境部訂於113年10月9日辦理「低生長林增匯專案(後改為低蓄積林增匯專案)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草案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

申請流程

若是一般企業有意申請碳權,最初要先確認申請的領域是否有「方法學,如森林碳匯等;接著申請者依方法學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再提交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即完成註冊。

「並不是註冊完就能取得碳權」,註冊完成後要依所提的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提出監測報告,且需經第三方查證,確認通過後才能取得減量額度,因此實際能取得碳權的時間,需視所擬計畫書的期程而定。若是按照法規流程、業者按階段執行,從申請到註冊成功是要求在6個月內完成、得展延1次,也就是最長1年;不過,為避免增加業者的負擔,環境部正在研擬整併申請註冊流程,加速審查。

方法學簡介

一、造林與植林碳匯方法學

森林碳匯專案活動範疇為造林碳匯專案,其主要透過栽植林木及撫育以增加碳儲存量的碳匯專案,相關適用條件如下:

  1. 本減量方法適用濕地以外的森林(不包括竹林與灌木林)經營專案活動。
  2. 森林經營專案活動土地需符合本減量方法定義的森林,即專案申請前已是森林、毗連土地面積大於0.5公頃、樹冠覆蓋率10%以上,或於原生育地之林木成熟後符合前述條件,但不包括供農作使用與都市使用的土地。
  3. 專案活動需採對土壤擾動最小為原則,並須符合水土保持及森林經營相關規範要求,不得涉及環境水文變化
  4. 專案活動每年溫室氣體減量/移除量應小於或等於16,000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5. 專案內的森林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維持土地為林業使用,不得涉及土地利用類型轉換,並須採取特定的經營活動或改變以往經營方式或伐採機制,以調整和控制森林組成及結構(如森林密度管理、疏伐及伐採),在促進森林生長、提高林木品質與產量的同時,增強森林碳移除能力及其他生態系服務功能。
  6. 平地造林土壤擾動面積不能超過40%,而山坡地造林不能超過33%
  7. 除為改善林分健康而實施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方法學簡介

二、低蓄積林增匯專案

低蓄積林增匯專案主要透過加強森林管理措施以增加低蓄積林碳吸存能力,提高碳匯儲存量。管理措施包括有疏伐、林相調整、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防火)、林間孔隙造林、森林撫育等一系列促進森林生長的森林管理措施,改善林木生長狀況,增加森林碳匯吸存能力,相關適用條件如下:

  1. 專案範圍應能出具合法土地經營使用權利,如土地所有權證明、土地租賃契約或公有林租賃契約為佐證。
  2. 專案範圍為至少過去20年維持林木覆蓋之森林(不包括竹林與灌木林),無商業性伐採作業,且在專案活動實施後仍須維持為森林。可提出足以證明過去林木覆蓋的航照影像、衛星影像圖或其他有效資料作為佐證。
  3. 專案範圍現存蓄積量可提出蓄積調查及比較基準佐證:低於或容許10%誤差範圍之內之相同林型平均蓄積量。
  4. 適用於溫室氣體年平均減量/移除量小於或等於2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q)之專案活動。
  5. 專案活動不超過10%的水文或土壤擾動,並須符合水土保持及森林經營相關規範要求(含「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本方法不適用濕地管理活動。
  6. 除為改善林分蓄積而實施的森林管理措施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事前整地或事後處置殘留物時不採行焚燒。
  7. 收穫林產品之儲存量不納入減量計算。

生效日係以113年11月29日「環境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暨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第10次會議」決議審核通過為準。